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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所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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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所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九北府衛字第二九○四五三號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一、救護車費
(一)基本額 500元 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費為: 500元+【(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公里數-5)2×20元】
(二)超過五公里者(單程),每公里之收費額 20元/公里 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費為: 500元+【(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公里數-5)2×20元】
(三)過橋過路費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四)隨車使用藥材費 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  
二、醫護人員費
(一)醫師費 1000元/小時 醫護人員費之時數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二)護理人員費 500元/小時  
(三)救護技術員費 500元/小時 司機若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即不另收費)

 

附註:
  • 本收費標準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
  •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得收取費用範圍如下:
    • 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 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 設置救護車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掣給收款憑證,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 隨車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無醫護人員簽字者,不得收費。
  • 本收費標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上明顯處。
  • 本收費標準表經縣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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