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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地方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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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沿革
臺北之命名,古曰雞籠,或稱淡水。迨清光緒元年(西元1875年)沈葆楨奏請添設臺北府,始有「臺北」之稱,蓋以位居台灣北部,因以得名。日治初期,仿清領時期臺北府之制,設臺北縣。其後廢縣置廳,地方區域幾經變更。民國九年廢廳置州,稱臺北州。光復後,改臺北州為臺北縣。州治原設在臺北市,改州為縣後,縣治始遷板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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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永曆十五年(西元1661年)
鄭成功來臺驅荷,設一府二縣,本市現在轄區屬於北路天興縣。
清康熙二十三年(西元1684年)
轄於諸羅縣,隸臺灣府。
清雍正元年(西元1723年)
劃大甲溪以北歸淡水廳管轄。
清光緒元年(西元1875年)
沈葆楨奏請添設臺北府。
清光緒四年(西元1878年)
設府治於艋岬、大稻埕間,裁淡水廳;臺北府轄新竹、淡水、宜蘭三縣,是為臺北設府治之始。
清光緒十三年(西元1887年)
臺灣建省,全台分設三府,今新北市境仍隸臺北府。
清光緒二十一年六月(日明治28年)(西元1895年6月)
日本人據臺灣,於北部設臺北縣,轄基隆、宜蘭、新竹三支廳,八月又增設淡水支廳。
清光緒二十三年(日明治30年)(西元1897年)
割臺北縣增設新竹縣及宜蘭廳,同時廢支廳,於臺北縣下置臺北、士林、新庄、滬尾、景尾、桃仔園、三角湧、樹林口、中壢、基隆、金包里、頂雙溪、水返腳等十三辦務署。
清光緒二十七年(日明治34年)(西元1901年)
廢縣置廳,裁撤辦務署,於原臺北縣轄區分設臺北、基隆、深坑、桃園、新竹等五廳。
清宣統元年(日明治42年)(西元1909年)
地方廳改制,臺北廳併基隆廳全部及深坑廳之大半,廳下分設十三支廳。
民國九年(日大正9年)(西元1920年)
復改革地方制度,廢廳置州,本市現有區域隸臺北州。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昭和20年)(西元1945年10月25日)
臺灣光復,臺北州除原轄之臺北、基隆二市改為省轄市外,其餘劃設臺北縣,轄宜蘭市及淡水、文山、新莊、羅東、基隆、宜蘭、七星、蘇澳、海山等九區。
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西元1945年12月)
公布的「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縣政府置縣長1人,縣長之下置秘書室、總務科、民政局、財政科、教育科、建設局及警察局,以利縣政推動。
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西元1948年11月)
省府又將縣府組織規程予以修正,縣府除縣長外增置主任秘書,轄下有秘書室、民政局、財政科、教育科、建設局、地政科、軍事科、合作室、警察局、會計室、人事室,共11局(科、室)。
民國三十八年九月(西元1949年9月)
將淡水區轄之士林、北投兩鎮劃設草山管理局(後易為陽明山管理局)。
民國三十九年八月(西元1950年8月)
臺灣行政區域重新調整,就本縣原轄羅東,宜蘭等一市、八鄉、三鎮劃設宜蘭縣,並裁各區署,而成縣府直轄各鄉鎮之局。
民國四十年一月(西元1951年1月)
新設稅捐稽徵處,並代徵國稅。
民國五十七年七月(西元1968年7月)
為擴大臺北市區計劃,將所屬之景美鎮、南港鎮、木柵鄉、內湖鄉、暨陽明山管理局所屬之士林鎮、北投鎮等六鄉鎮劃入臺北市。
民國七十一年五月(西元1982年5月)
省府基於「健全縣市政府,有效運用人力」的原則,再次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縣府組織改制14個局(科、室),分別為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國宅局、社會局、兵役科、地政科、秘書室、計畫室、人事室及主計室。
民國八十四年(西元1995年)
組織變動調整,縣府轄下設有17個局室,分別是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國宅局、社會局、勞工局、兵役局、地政局、秘書室、新聞室、法制室、計畫室、人事室與主計室。
民國八十八年(西元1999年)
依新設的地方制度法規定,制定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且臺北縣人口達150萬人以上,得置2名副縣長替縣長分憂;原屬於警察局底下的消防隊提升為消防局,原縣立文化中心改制為文化局。配合實務上的需要,國宅局加上原工務局的都市計畫課合併為城鄉發展局,新設交通局與原住民行政局(96年5月更名為原住民族行政局);這些新設的一級單位,是在88年10月12日施行,只有原住民行政局延到89年7月1日生效。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西元2007年10月1日)
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原一級主管配合改為政務官,有單獨對外行文權力,縣府用人獲得大幅解禁,縣府組織再一次變革,新設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建設局、水利及下水道局、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及原住民行政局分別改名為經濟發展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西元2010年12月25日)
改制直轄市,市府置市長1人、副市長3人、秘書長1人。市政府各局處共設有27個一級機關,分別是秘書處、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法制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客家事務局。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西元2016年1月1日)
因應新北市未來捷運建設,順利推動本市境內捷運系統之建構,經議會同意將二級機關「捷運工程處」自105年1月1日改制為一級機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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