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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民眾手上倘有持有年限超過10年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千萬不要錯過1年度1次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之機會,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持有10年以上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於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時間,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另劃設滿25年以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優先交換權。
新北市103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相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於3月至6月如火如荼地進行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多方面篩選並辦理現地勘查,於7月14日公告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公告期間為30日(日曆天),103年度交換標的共有2件,分別坐落於五股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土地及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土地,面積分別為231.65平方公尺及51.64平方公尺,總價值分別為8百萬以上及6百萬以上。
民眾如有意願且符合交換資格,請於103年8月12日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書等相關應附文件可至新北市各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索取,或可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標準化作業->開發管理科->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表單下載),並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辦理交換。
資料詳洽: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白佳融 電話:(02)2960-3456轉7226
新聞聯絡:城鄉發展局綜合規劃科蔡家雯 電話:(02)2960-3456轉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