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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消息
市政新聞
市政新聞
發佈日期:
2021-03-31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類 別:
機關新聞
拒絕非法買賣犬貓,購買寵物前先停看聽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時常接獲民眾檢舉非法買賣及寄養犬貓案件,經查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經營特定寵物買賣及寄養,依據動保法第25-2條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非法買賣、寄養。動保處宣導購買寵物前,請先「停」確認合法業者、「看」觀察寵物健康狀況、「聽」了解寵物照護方式。
寵物業者如無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在網路上販賣犬貓,公開以網路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或私下繁殖犬貓且販售收取金錢,就是違法行為。動保處接獲檢舉查辦1件非法賣貓案發生在板橋區的民宅,飼主自家飼養許多品種貓,再以line 通訊軟體與買家相約到家中進行非法賣貓交易,違法收取金錢謀利。
另有1件非法賣狗案發生在永和區的寵物美容店家,該美容業者未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即私自販售犬隻收取金錢,動保處約談該美容業者哭訴表示他是被店員設計陷害才賣狗給他,業者雖然表示他很冤枉,但買賣事證及交易紀錄指證歷歷,動保處依法處以10萬元罰鍰。還有1件違法經營犬隻住宿案發生在新店區的一間訓犬學校,該業者藉由經營訓犬收取住宿費,但未合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動保處依法處以10萬元罰鍰及勒令停止經營住宿。
民眾欲購買犬貓前或需要尋找犬貓旅館前,可先上網查詢該店家是否為合法店家(合法寵物業者名單https://is.gd/Lg1XR4),並參考新北市特定寵物業評鑑優良店家網頁(https://is.gd/NMExgk),沒有合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業者千萬不可從事寵物買賣、繁殖及住宿行為,另外寵物用品店、寵物美容店、民眾私人買賣行為、夜市攤販、網路非法販賣及非法經營寵物寄養、住宿、旅館等都屬於違法行為,一旦經查獲屬實,可依動保法第25-2條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動保處表示,民眾自家所飼養的犬貓若在網路論壇或是各種網頁公開刊登販售資訊,即屬違法行為,動保處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而消費者應選擇合法特定寵物業者才有保障。另合法領有許可證業者若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依法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倘合法業者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將違反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主任胡佳楠2959-6353分機267、0939-379270
聯絡人:
胡佳楠
聯絡單位: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
02-29596353轉267
民眾勿選擇非法貓咪旅館
民眾請慎選合法寵物業店家
私下違法買賣犬貓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應擺放於店內明顯處
選擇合法寵物寄養店家住宿有保障
隱身在住宅內的寵物非法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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