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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1-01-1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杜絕真棄養 新北市對不擬續養嚴格把關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去年底接獲通報,位於土城區中央路3段某透天厝民宅欲出售飼主無法繼續飼養11犬隻,將該批犬隻以不擬續養方式送交本市公立動物之家收容,由於皆未完成寵物必備三合一,包含晶片登記、每年狂犬病疫苗注射及絕育,飼主未善盡管理責任,動保處依法開罰新臺幣8萬3,000元,杜絕以不擬續養成了無良飼主變相棄養的合法管道。
動保處109年底接獲通報,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某透天厝民宅,有民眾飼養大量犬隻疑似因為住所要出售,無法繼續飼養該批11犬隻,動保處立即派員前往,經查藍姓飼主飼養11隻米克斯犬隻,送交中和動物之家收容時,並未完成不擬續養犬隻前置作業、且未進行犬隻媒合公告申請、未辦理寵物登記、近1年內也未有狂犬病注射紀錄及皆未完成絕育等情事,藍姓飼主明顯未善盡飼主責任,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動保處依法開罰。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初衷是為了幫助真正有困難的飼主,但有些人卻把飼養多年的寵物像丟垃圾一樣丟進收容所,致使動保法中的「不擬續養」淪為部分飼主「合法棄養」管道,動保處從源頭加強管理,落實稽查家戶犬隻是否有植入晶片、結紮並打狂犬病疫苗,「拉高不擬續養門檻、杜絕真棄養」問題。
依據新北市「不擬續養犬貓前置作業規定」民眾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的犬貓,透過動保處「毛寶貝幸福轉運站(連結網址https://reurl.cc/v53GA1)」,轉介適合的飼主,待媒合犬貓經刊登轉運站30天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則由原飼主可將不擬續養動物帶至動物之家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動保處再次呼籲,隨意棄養動物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新北市政府持續倡導不離不棄「零棄養」飼養觀念,動物如同我們的家人,呼籲飼主一定要善盡飼主責任,切勿隨意棄養。同時,除了提高不擬續養犬隻門檻,解決寵物飼養問題外,更讓飼主有冷靜思考期30天,如真無法飼養也應再為寵物尋找下一位新飼主,提供下一個溫暖的家才是善待動物最佳選擇。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主任胡佳楠2959-6353分機267、0939-379270
  • 聯絡人:胡佳楠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秘書室
  • 聯絡電話:02-29596353轉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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