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 facebook
  • line
  • 友善列印(開啟新視窗)
  • 發佈日期:2020-02-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符合核定規劃使用,無論自用或出租,都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可以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未按核定規劃使用,雖屬都市計畫編定或依法核准之工業區土地及工業用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累進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符合工業用地要件,無論建廠期間或建廠完成後,皆可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者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稅捐處特別提醒,已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若工廠已註銷登記不再營業,請記得要儘速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罰,請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如在農地上興建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等,係屬違規行為,基於課稅公平原則,依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地價稅。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鍾淑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 聯絡電話:89528200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