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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0-01-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大苑子「訂閱制」仍屬禮券 消保官要求業者改善
【新北巿訊】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苑子)於108年11月起於8家門市試辦所謂「訂閱制」飲料銷售方式,標榜月繳499元可喝10杯飲料,但逾期未兌換則喪失權利。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認為此種「訂閱制」有損害消費者權利之虞,立即於去(108)年令業者到府說明,並函請衛福部解釋。衛福部近日已回覆本府,確認此種「訂閱制」仍屬於禮券,如業者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下稱禮券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理。
  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大苑子推出所謂「訂閱制」之特殊銷售方式,會員至店面繳交499元訂閱飲料後,接下來30日每天會收到臉書推播9款價值50元以上之飲料,會員可任選10日利用手機或電腦挑選1杯,再到門市兌換飲料,但逾期未兌領則喪失權利,如此已使消費者蒙受損害。業者雖堅稱此種銷售方式因無憑證、晶片卡或證券之形式而非屬禮券,且到店付款及取貨也不適用通訊交易之規定,但此種「訂閱制」採消費者預先支付價金,取得電子紀錄記載之驗證資料及商品內容,再至門市出示驗證資料請求業者給付特定商品,與禮券並無不同,如無履約保證、逾期失效且不得請求返還現金,對消費者之保障顯有不足,且可能引起其他業者群起效尤,進而將禮券相關規定整個架空,故消保官立即令業者到府說明,並將相關疑義函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表示,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7日衛授食字第1089044927號函強調此種「訂閱制」仍屬於禮券相關規定所稱之商品禮券,如業者發行之禮券不符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之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保官將配合市府主管機關衛生局進行查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聯絡人:周繼雄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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