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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循「新北市政府辦理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補助及獎助示範方案」之規定,針對已取得增設電梯相關建築執照者,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由都市更新處進行書面審查。經核准補助之個案,於工程完工並領取增設電梯使用執照30日內,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增設電梯補助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宣導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