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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辦理重建,簡化繁瑣冗長行政流程,中央於106年5月10日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本市配合中央政策於106年11月16日公告危老重建申請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文件範本。
二、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 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分數R>45分者。
(三)、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分數30≦45:
1.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2.有昇降設備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結果改善不具效益者(補強所需經費超過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三、 危老重建計畫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宣導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