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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謄本。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收據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5. 政府機關攝製核發之航空攝影照片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出具之判讀報告。 二、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 地上建物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 地上建物未登記:蓋印鑑章附有本人印鑑證明之地上物權屬切結書(可於本局網站下載,親自到場簽章者, 免附印鑑證明及蓋用印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