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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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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2-10-1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於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實際使用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想辦理承租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
一、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之時間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 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謄本。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收據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文件。
5. 政府機關攝製核發之航空攝影照片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出具之判讀報告。
二、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 地上建物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 地上建物未登記:蓋印鑑章附有本人印鑑證明之地上物權屬切結書(可於本局網站下載,親自到場簽章者, 免附印鑑證明及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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