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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3-04-2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1.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檔案內容。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4. 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
    5. 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6. 未經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連接機關電腦或網路系統。
    7. 妥慎使用機關提供檔案應用之物品或設備,不得破壞。
    8. 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2. 申請人違反前點規定者,本所得停止其檔案應用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 檔案應用完畢,本所會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等情形;如有前述不當使用情形,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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