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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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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4-04-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簡政便民新措施1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容移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
一、考量市府各需地機關收受畸零破碎、無法維管之公保地,無法開闢使用,徒增市府人力及經費維管成本。
二、需地機關訂定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加速取得民眾較有需求之公保地,申請容移前亦可判斷是否符合同意條件,減少現勘爭議。
三、新北市內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停車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墓用地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如下:
(一)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二)停車場用地:
1.送出基地應臨接已開闢6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2.送出基地如為2筆以上土地應毗鄰,且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垃圾處理場用地:
1.送出基地需臨接已開闢8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8公尺,深度不小於20公尺。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3.非屬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
(四)學校用地:
1.送出基地屬已開闢學校用地,應位於校園內或緊臨學校用地。
2.送出基地屬未開闢學校用地,其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五)市場用地:
1.送出基地需鄰接已開闢6公尺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20公尺,深度不小於9.02公尺。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六)公墓用地:
1.需毗鄰市立殯葬設施。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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