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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2年9月18日至112年10月17日止,共計30日。
三、廢止本案範圍內「潭興街107巷21弄」(部分)現有通路,廢止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圖。
四、因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依本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10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圖,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ntura.org.tw/1617157102-0.html。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樹林區公所、本市樹林區文林里及毗鄰轄區潭底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本市樹林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樹林區文林里及毗鄰轄區潭底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刊登新聞紙3日。。
市長 侯友宜
核定-樹林文林段122地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