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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市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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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  別:新北公告2
  • 發佈日期:2019-09-1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為本府辦理「三鶯線捷運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03-32、P10-10及P10-11)施作工程」第1次開會通知主旨工程名稱、第1次及第2次公聽會用地範圍圖標題名稱誤植,特此公告周知。
公告日期
2019-09-17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主旨:為本府辦理「三鶯線捷運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03-32、P10-10及P10-11)施作工程」第1次開會通知主旨工程名稱、第1次及第2次公聽會用地範圍圖標題名稱誤植,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108年7月25日新北府捷開字第10813769511號函及108年9月3日新北府捷開字第10816062871號函續辦,更正事項如下:
(一)更正旨揭工程第1次公聽會開會通知主旨:原工程名稱誤植為「三鶯線輕軌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03-32、P10-10及P10-11)施作工程」,更正為「三鶯線捷運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03-32、P10-10及P10-11)施作工程」。
(二)更正旨揭工程第1次及第2次公聽會用地範圍圖標題:原圖面標題誤植為「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高架橋梁墩柱(編號P03-32)施作工程〕」及「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高架橋梁墩柱(編號P10-11、P10-11)施作工程〕」,更正為「三鶯線捷運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03-32)施作工程」及「三鶯線捷運高架橋樑墩柱(編號P10-10及10-11)施作工程」,詳更正後之用地範圍圖。
二、本案除工程名稱誤植外,其工程位置、用地範圍、土地面積及筆數、工程內容均不變。
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若對更正公告有意見者,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5條等規定,請於公告後10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未於前述時間提出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相關附件
  • 更正後之用地範圍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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