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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者:新北市樹林區文林段122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二、自行拆遷期限: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三、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113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未拆除或遷移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 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 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自行拆遷期限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