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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9-01-1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車輛擦撞不移車 交通罰單加一筆
【新北市訊】民眾發生車禍,在無人傷亡情況,請將車輛輪胎位置標示後儘速移置至不影響車行之地點,若堅持要警察至現場處理,最高可罰1800元。
  現在車輛大部分都有保險,駕駛朋友都有一種覺得如果發生車禍後未等警察到場即移開車輛,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的錯誤觀念,即使發生小擦撞,車主也寧可讓後面大塞車也不要移車的保守心態。實際上發生無人傷亡的小車禍,民眾只要用粉筆、噴漆或石塊等工具,將汽車輪胎位置劃設L型定位及標示車輛行進方向,機車則是把手與前後輪的位置,之後拍攝事故車輛的相對位置、撞擊痕跡、刮地痕、散落物位置及周邊道路標誌標線等設施,等劃線拍照都完成後,就儘速將車輛移到路旁,等候警察到場處理。
  若駕駛堅持要等警察來處理才要移車,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肇事,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600至1800元罰鍰」。提醒各位駕駛朋友發生車禍不要慌張,只要依照前面的步驟處理,以免又多吃上一張罰單,賠了夫人又折兵。

資料詳洽:交通局交通安全科科長林碧芬 電話: (02)29603456轉6820
新聞聯絡人:交通局簡任技正葉燿墩 電話: (02)29603456轉6942
  • 聯絡人:周映邑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 聯絡電話: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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