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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6-05-0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中古汽車買賣糾紛多,消保官嚴查定型契約

【新北巿訊】為減少中古汽車買賣之消費爭議,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日前會同市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抽查轄區內11家中古汽車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其中有2家業者之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已令其限期改善。
消保官表示,本次計針對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及汐止區共 11 家業者所使用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進行查核,合格車商共計9家,僅有永和區上信汽車( 順心聯盟)及樹林區永益汽車( SUM聯盟)等2家車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違規內容包括:未記載標的物產地、顏色、配備、交易次數及交易車輛原使用情形,且未記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例如是否發生重大事故及是否為泡水車等)。為避免消費資訊不透明,消保官當場命業者改用符合「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契約如汽車商業全國聯合同業公會研訂之中古車定型化契約外,市府經濟發展局亦將另行發函該2業者令其限期改善缺失( 詳如附件 )。
消保官指出,中古汽車買賣曾發生「假分期,真貸款」之實例,消保官要求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條款須加註「本店未辦分期付款買賣,須由消費者另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辦理」文字,以提醒消費者是向銀行或資融公司貸款,而不是向中古車商分期付款買車,二者截然不同之法律關係,表消費者不可不察。
消保官強調,雖然中古車的車況不能與新車相比,但中古車商與販售新車之業者一樣負有「瑕疵擔保責任」,除非業者交易前已明確向買方表明該車存在某些瑕疵,否則應擔保汽車交付時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另外中古車商之汽車買賣契約中常見「現況交車,事後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此已違反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前段「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規定而無效。如果中古車商刊登的車輛圖片與原車不符或隱瞞車況、虛報車輛年份及虛報里程數等情形,更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嫌。
此外,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較為複雜,故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2日,消費者應善用審閱期間仔細研究各條款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免貿然購車導致權益受損。民眾如有中古汽車買賣相關消費糾紛,可利用 1999 或 1950 專線向市府經濟發展局反映或逕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周繼雄消保官
電話:1999或29603456-4254,手機:0963307359

  • 聯絡人:周繼雄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4254
相關附件
  • 105年中古汽車契約調查表-105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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