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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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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6-09-2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及書狀補換給登記得否由申請人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書狀補給登記可直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餘應先向公所申請。
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交換、內容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如自然人、法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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