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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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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6-09-2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原住民合法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要如何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需具備下列條件,向轄區公所申請。
  1. 申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至今仍使用該土地,或於該土地上有原有自住房屋【認定資料:(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證明。(5)繳納電費證明。(6)其他足資證明之證】。
  3. 申請人與土地現使用人是否符合,且無糾紛情事。
  4. 申請地段地號、面積是否與申請人使用情形符合。
  5. 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 條規定。
  6. 非屬土地法第 14 條及水利法第 83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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