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 facebook
  • line
  • 友善列印(開啟新視窗)
  • 發佈日期:2026-02-1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馬年健身甩油去 簽約細節須審慎
【新北市訊】歡喜迎接馬年,許多民眾在享受完春節豐盛大餐後,期望在新的一年能「馬」上瘦身、強健體魄,往往在拿到紅包或年終獎金後,就直接到各大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但近期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時發現,仍有業者以販售高額堂數課程或不當解約條款引發糾紛。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於購買健身教練課程前,務必審慎詳閱「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並注意契約中關於指定教練、課程期限及退費標準之規定,以免事後發現課程不符需求欲解約時,遭業者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甚至面臨「解約還要倒貼錢」的困境。
消保官表示,日前有消費者申訴,向某健身業者購買健身教練課程後,因故欲解除契約,業者卻未於法定期限內妥善處理退費事宜,甚至告知消費者若要解約,竟需再支付新臺幣2萬2,760元才能停止後續分期付款,否則僅能繼續履約將剩餘堂數用完。消費者認為業者態度消極且條款顯失公平,因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經消保官調查,該案爭議點在於契約單張合約堂數過高,且涉及定型化契約中關於指定教練及定時扣課等重要事項未充分告知。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應明確記載服務種類、堂數及期限,且簽約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在解約退費部分,法規明確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在計算退費時,應以已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格」,至多僅能再扣除應退餘額20%(且上限不得逾新臺幣9,000元)的手續費,業者不得另立名目多收費用或要求消費者支付超過法規上限之違約金。此外,若契約中未明文約定指定教練或教練比例,視為無要求,但若有指定教練應於契約明確登載。
針對本次爭議案件顯示出的問題,消保官強調,若單張合約堂數過高,不僅增加消費者履約風險,亦容易衍生消費糾紛,建議業者應對單人對單堂數予以限制。同時,若消費者購買之課程量累計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消費者有權依規定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
消保官呼籲健身業者應遵守法規,對於不指定教練及定時扣課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加強告知義務,切勿以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過量課程。同時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健身教練契約或辦理資融分期前,務必衡量自身時間與體力,切勿因人情壓力或優惠誘惑而衝動簽約;若遇有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 聯絡人:鍾佳儒消保官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121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