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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起迄日期:自115年7月7日至115年8月5日止,共計30日。
二、公告地點及張貼處: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及新北市樹林區東昇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刊登新聞紙3日,並公告於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專門網頁。
三、本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依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執行,其餘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自115年7月7日至117年7月6日止,共計2年):
(一 )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局長 黃國峰
新北城更字第1154557091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