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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6-09-2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中秋節及教師節為法定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新北市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度公布施行後,已將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即教師節)納入法定休假日,連同9月25日中秋節,雇主皆應給予勞工休假且照給工資;如適逢勞工每週的休息日或例假,則應再補假1日,並由勞雇雙方協商補假日期。另如使勞工於法定休假日或補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給付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補假,且固定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月薪制勞工為例,若於今年中秋節及教師節連假期間工作,工資加給標準如下:
一、9月25日及28日(中秋節及教師節)為法定休假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二、9月26日為休息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如當日出勤在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但出勤超過2小時者,則第3至8小時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三、9月27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吳志浩 22523299分機312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陳均銘 22523299分機300
  • 聯絡人:吳志浩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
  • 聯絡電話: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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