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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6-03-1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成屋之115年期房屋稅這樣算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改按年課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課徵月數最長達16個月。

該處提醒,由於114年3月至6月新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114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114年2月28日),故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課徵,並以115年期之基準日(即115年2月28日)認定納稅義務人。譬如建商新建之房屋於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甲君115年1月購入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於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甲君持有房屋,其即為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其課稅所屬期間將自114年3月起算到115年6月止,合計要繳納16個月的房屋稅。

該處補充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有於契約中約定由誰繳納或按比例負擔房屋稅,係屬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稅捐機關變更納稅義務人,當年期的房屋稅單仍會以2月末日按房屋稅籍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 聯絡電話:89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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