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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1-08-2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消保官查核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逾4成不符新規定
【新北巿訊】1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新規定),增列了有關新車屢修不復、3日審閱期及訂金上限10%等規定,為確認汽車業者已落實上開新規定而配合修改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查核11家汽車業之定型化契約,稽查結果發現5家業者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新規定,8家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仍有顯失公平之條款,僅有臺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如附件)。
  消保官指出,除重大安全性瑕疵外,汽車買賣常見的爭議就是消費者因為一直修不好的小瑕疵而請求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但業者則主張在保固期間內可免費修復,拒絕配合解約或換車。新規定第8點參考美國立法而增列所謂「檸檬車條款」,規定交車後至少180天或至少1.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若發生相同瑕疵修復4次以上或累積無法使用30天以上等情形,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此外,新規定還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除有特別約定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對消費者提供更周延的購車保障。
  消保官詳閱11家車商提供的定型化契約,發現VOLVO總代理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未列入檸檬車條款及收取定金上限;HYUNDAI現代汽車總代理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TESLA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定型化契約的「檸檬車條款」置入了「專業機構鑑定」的前提,不但牴觸新規定,更增加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障礙,且TESLA汽車雖不收取定金,但業者得沒收「訂購費用」並無10%上限規定;TOYOTA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未明定3日契約審閱期;Audi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則有「買方同意拋棄3日契約審閱期」之條款。另SUZUKI金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BMW汎德股份有限公司、NISSAN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Ford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亦有顯失公平之處,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函請總代理車商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於110年7月1日後簽訂汽車買賣契約之消費者,如發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新規定,也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直接主張新規定構成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或主張違反新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官將持續調查汽車買賣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 聯絡人:廖珮伶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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