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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6-07-0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雇主應依法給薪放假
【新北市訊】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參與權及勞動權益,具原住民身分勞工於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期間,每年可擇定3日放假,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屬法定應放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如經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各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採「一定期間」方式辦理,原住民勞工可於所屬族群祭儀期間,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雇主申請,每年享有3日有薪假,得分次或連續請假。同年度轉換工作者,仍可依剩餘天數向現職單位申請歲時祭儀假。
勞工局提醒,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公告,相關資訊可至原民會「歲時祭儀專區」查詢,亦可於「新北勞動雲」首頁點選連結。


撰稿人: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林瑞娥29603456分機6362
資料詳洽: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科長王憶芬 29603456分機6351

  • 聯絡人:林瑞娥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聯絡電話: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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