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遇救護車少做一動作 最高罰10萬、吊銷駕照與牌照
- 發佈日期:2026-03-1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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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訊】行車時遇救護車未避讓,最重可罰10萬元,還會吊銷駕照及車輛牌照!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14年「聞救護車警號未立即避讓」違規案件共44件,其中機車15件、汽車29件,顯示仍有駕駛心存僥
倖。
裁決處指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自115年1月31日起施行,針對未避讓救護車行為大幅加重處罰,除維持吊銷駕照外,罰鍰由原本3,600元提高為6,000元至3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若因未避讓而致人死傷,罰鍰則由原本6,000元至9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10萬元,並吊銷車輛牌照。
裁決處表示,聽聞救護車警號時,駕駛應依「一右、二分、三中空」原則避讓:靠右行駛、兩側分流、中央淨空。救護車行經路口時,已進入路口車輛應儘速駛離,不得占用動線;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讓救護車優先通行。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強調,不避讓救護車違規行為可受檢舉,若因延誤救護造成傷亡,將面臨高額罰鍰與吊銷駕照、牌照的嚴厲處分。呼籲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讓救護車先行,勿心存僥倖,影響救護任務造成不幸。
新聞發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資料詳洽: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案件管理課課長顏佩如 電話:(02)89786101轉200
新聞聯絡:新北市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 聯絡人:副處長林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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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