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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2-10-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稅捐處納保官提醒車主舊車回收時,應向監理機關繳回車牌辦理報廢以免遭移用被處鉅額罰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民眾收到該處裁處書時,不解名下車輛多年前就環保回收,卻無端因該車牌懸掛於其他車體遭查獲,被重罰使用牌照稅額2倍罰鍰,故洽請該處納保官協助釐清案情,發現該民眾未將車牌送交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導致車牌遭不肖人士移至他車懸掛使用,因車主未善盡保管與不得移用責任,仍須負繳納罰鍰義務。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例如: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則將被處罰鍰22,460元!最近就有民眾未辦報廢,先後遭移用車牌2次,總共被罰4倍稅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該處納保官提醒民眾遇有車體需回收時,可透過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系統」申請廢車回收,還可同時申請車籍報廢並線上繳清使用牌照稅、汽燃費,或者車主攜帶車牌自行至監理站辦理報廢,如果汽車車齡達10年以上,還可收到廢車回收獎勵金,只要完成最後一哩路即可永絕後患,並可防止車牌遭他人移用所造成之荷包大失血喔。

撰稿人:納保官白豐榮服務電話:02-89528200轉627
  • 聯絡人:新北政府稅捐稽徵處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第三股
  • 聯絡電話:02-89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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