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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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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1-05-2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北市110年防疫助扶方案
 
新北市110年助扶方案
面向 方案 青年見習 洽詢窗口
個人就業
對象條件 18-35歲,在新北市設籍或就讀的大專院校在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不含專一至專三) ※青年事務委員會
鄭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632
謝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707
李小姐
(02)29603456
分機8678
曾先生
(02)29603456
分機8811
補助金額或方式 參加見習計畫,提供見習津貼(每小時160元,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176小時)。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相關資訊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
二.應備文件:
1.應屆畢業生
(1)畢業證書或由畢業學校核發之應屆畢業證明文件。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在學生
(1)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學生證無註冊章,應於所附影本上蓋109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或附在學證明影本 。
(2)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見習時數、權益:
1.見習時數:
預計於7-8月,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176小時,以規劃非假日見習為原則。
2.權益:
(1) 見習津貼:每小時160元,每月依見習時數核實計算。
(2) 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因見習生不是工讀生,所以不提撥勞工退休金。
辦理時間 報名時間:6月7日至6月14日。
錄取通知:預計6月22日至6月25日間。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1.輔導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事業單位及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
分機
6511、6510、6545、
6546、6525
補助金額或方式 減少工時協議書相關規定:
Q1:無薪休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A1:工資僅能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不得溢扣,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按月按時薪資之減發相關規定請洽勞工局。
Q2:實施無薪假有無期限?
A2: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Q3:勞工一定要配合雇主放無薪休假嗎?
A3: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通報文件】
1.通報函
2.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
3.實施勞工名冊、
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正本,或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
5.受景氣影響相關佐證資料:
請依受景氣影響而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之事由提供,例如:
(1)109年1月到最新1期事業單位營收收入變化表(401營業稅申報書) 
(2)109年1月到最近1期銷售、營收、來客量、訂單、訂房入住率/佔房率統計、活動行程表…等單位內部自製統計表
辦理時間 實施前通報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 2.擴大「義務律師免費代理調解服務」的適用對象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
分機
6517、6518、6520、6521、6527、6528、6533-6536
補助金額或方式 Q1:如果有因為疫情影響導致減班休息、防疫隔離(照顧)假等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局如何協助?
A:
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至新北勞動雲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進行網路申請或傳真、郵寄申請。
傳真(02)29683093傳真後請來電29603456分機6539確認。
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表單下載路徑:
新北勞動雲首頁→服務資訊→勞資爭議處理→勞資爭議調解→表單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二、義務律師代理調解: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註明「受疫情影響案件」,
勞工局即會主動指派義務律師協助勞工針對疫情所生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無須另外申請。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註明「受疫情影響案件」,勞工局即會主動指派義務律師協助勞工針對疫情所生勞資爭議進行調解,無須另外申請。
可至新北勞動雲透過《勞資調解便利通》進行網路申請或傳真、郵寄申請。
傳真(02)29683093傳真後請來電29603456分機6539確認。
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辦理時間 無限制
方案 減班休息(無薪假)勞工紓困3.勞資爭議涉訟補助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疫情受影響勞工 ※勞工局

(02)29603456
分機
6517、6518、6520、6521、6527、6528、6533-6536
補助金額或方式 一、補助項目:
訴訟費用(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撰狀費及律師費)、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二、申請資格:
勞資爭議須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仲裁或裁決,或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之勞工;或會址設於本市轄內之工會。
(二) 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者。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經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
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
四、補助標準:
(一) 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於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二) 律師費補助: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共同申請人數未滿30人,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人數30人以上,各審補助最高1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45萬元。
(三) 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或裁決期間每人按月最高以法定基本工資(24000元)額補助生活費用,申請人有受其扶養之人,每一人加給補助10%,最高不得逾20%。每爭議案件補助期間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和(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裁決之月止。補助期間各審以補助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得補助至9個月;全案補助期間均不得逾2年。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各審不得逾1年,全案補助期間不得逾3年。
(四)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
每人最高補助15,000元,同一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五) 仲裁、裁決或勞動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仲裁、裁決案件每案最高5萬元;不作為訴訟各審最高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15萬元。
(六) 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含偵查程序)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共同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含偵查程序)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路徑:『新北勞動雲 / 勞資爭議處理 / 勞工涉訟補助』資料備妥後郵寄至勞工局申請。
辦理時間 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
方案 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金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失業勞工 ※勞工局

許先生
(02)29603456
分機6312

異地辦公電話
(02)22983573
(02)22983574
補助金額或方式 在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外,加給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金最高新臺幣(下同)1萬1,800元。
一、申請資格如下:(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0年3月17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0年2月1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前一年內(即109年3月17日至110年3月16日) 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148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110年3月17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研究生及延畢生。
(五)於110年3月17日已設籍本市且達4個月以上。

二、補助金額: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研究生及延畢生),每名最高補助1萬1,800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2萬4,000元後,如未達1萬1,800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一) 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於受理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恕不接受臨櫃辦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字樣。
洽詢單位: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許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6312 異地辦公電話(02)22983573  (02)22983574。
(二) 申請書請向本市境內辦理失業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站(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汐止、淡水及新店就業服務站等7站受理失業認定)或各區公所服務台及本府行政大樓1樓東西側服務臺、勞工局索取,採郵寄辦理。亦可上新北勞動雲網站→服務資訊→勞工福利→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相關表單下載→直接下載申請書。

二、應檢具文件(相關規範詳參「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第8點):
(一) 足能證明子女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付一定金額之學費單據影本(需有清楚明確的繳費金額,如子女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費就學繳款單收據影本或由子女所就讀私立大專校院開立之學費繳費證明文件)。
(二) 勞動部核發10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
(三) 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申請書、領據。
(四) 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時間 受理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2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方案 幸福創業微利貸款計畫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本貸款已貸款戶 幸福創業專線:
8969-2107、
(02)2246-1250
轉306或307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2246-5066轉1128
◎疫情期間請先上「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專屬網站查詢或電話洽詢
補助金額或方式 1.本金展延:本金寬限期或(及)還款期限展延最長6個月,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得配合寬限期往後延長。
即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
惟本措施限110年5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利息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補貼利率按本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本金展延:由貸款戶檢附因疫情導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提出申請貸款還款展期;
惟本措施限110年5月1日前還本付息正常者,方得適用。
2.利息補貼:於適用期間內,免申請即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貼。
辦理時間 1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方案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年滿15歲以上國民或獲准居留外陸籍配偶。 ※勞工局

板橋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3號
2959-8856

三重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段12號
2976-7157

中和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118號
2246-1250

新莊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425號
2206-6196

汐止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
8692-3963

新店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7樓之1
8911-1750

淡水就業服務站: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73號
2808-3525
補助金額或方式 每人每小時比照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80小時,每人最長以960小時為限。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亦可從「新北勞動雲」、「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線上、電子郵件、郵寄或傳真辦理。
辦理時間 實施期間:
自109年4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下午17:00(遇國定假日休息)
面向 方案 急難慰助 洽詢窗口
家庭扶助
對象條件 負擔家計者因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工作、住院、產業停工等導致全家生活陷困,且未能領取相關勞工補助或失業救助。 ※社會局
急難救助專線:
0800-292929
補助金額或方式 符合資格者每戶補助1萬元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文件
(1)急難慰助申請表。
(2)領款收據。
(3)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因新冠肺炎住院證明、失業證明或無薪假證明。
二、 近日中央各部會相繼提出各項協助個人紓困方案,均優於本市急難慰助計畫,衛生福利部更於110年6月7日推動「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額最高可達3萬元,民眾可優先申請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
三、 倘民眾申請中央急難紓困未能通過且仍有急難事由,仍可申請本市原有急難救助。
辦理時間
方案 關懷救助計畫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生活困陷家庭 ※民政局

(02)29603456
分機7909、7910、7911、7913
補助金額或方式 由里幹事、里鄰長進行家庭訪視,了解個案實際需求,並協助物資發送,以購置容易存放之食物及日常必須之民生用品為原則,儘量避免需冷藏、冷凍及易腐壞之食品。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洽各地公所或民政局窗口
辦理時間
方案 社會住宅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1.(城鄉)新北市板橋府中、新莊新豐、永和秀朗、永和國光、三峽國光、三峽北大、三重1、2、3館及、中和秀峰(附屬事業除外)及新店央北之社會住宅承租人
2. (原民)三峽隆恩埔、新店中正
※城鄉發展局
廖小姐
(02)29603456
分機7266
楊小姐
(02)29603456
分機7196

※原住民族行政局
龎小姐
(02)29603456
分機3961
補助金額或方式 社宅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響工作收入,導致生活陷困有紓困需求者,得申請4個月租金緩繳50%(即每個月應繳交租金50%),於第5個月起分12期無息連續攤還繳交並加計當月租金,惟攤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約期限,逾期未繳納將加計違約金4%。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親送至各社宅之管理中心,再由各社宅管理中心續轉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審查後,予以核准並由新北住都中心接續執行。
(二)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住宅發展科11樓東側)審查後,予以核准並由新北住都中心接續執行。
(三)傳真(02)8951-6336至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或以掃描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主旨:申請OO社宅紓困計畫-姓名)。
辦理時間 公告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面向 方案 市有不動產租金減收、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權利金減收及罰緩等展延繳款 洽詢窗口
市有不動產之租金、權利金、使用費減收及罰緩等展延繳款
對象條件 1. 承租市有不動產作營業使用且未給予租金優惠之承租人(不含政府機關及所屬事業機構、連鎖超市(商)、公用事業機構及電信事業機構等)。
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之廠商。
※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財政局):
陳先生
(02)29603456分機8314
游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06
羅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02
※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經發局):
蔡先生
(02)29603456分機5502
許小姐 
(02)29603456分機5490
王小姐 
(02)29603456分機5491
※相關規費及罰款(財政局):
江小姐
(02)29603456分機8235
甘小姐
(02)29603456分機8383
※學校游泳池、體育館及停車場(教育局):
學游泳池-顏小姐
(02)29603456分機2657
學校體育館及停車場-施小姐
(02)29603456分機2780
※運動中心、場館(體育處):
(02)29620462 轉各運動中心、場館承辦窗口
※停車場及風景區賣店(觀光旅遊局)
林小姐 
(02)29603456分機4151
額或方式 1. 110年5月15日~8月31日租金減收50%
2. 促參及設定地上權案供營業用權利金以108年營收作為減少比較基準,最高減收35%
3. 租金、使用補償金及各項罰緩繳款期限展延3個月:
(1)全部市有不動產之租金、使用補償金(不限營業用)、權利金繳納期限在110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依原繳款期限延至9月到10月底)。
(2)民眾依各機關規定應繳納之各項罰緩規費,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並授權各機關自訂相關執行方式。
4.租金減收及展延繳款詳財政局紓困懶人包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由管理機關主動辦理減租及租金、使用補償金展延繳款期限,民眾無須提出書面申請。
2.所稱營業使用,指管理機關逕查財管系統適用營業用租金率或向稅捐機關查調房屋課稅明細表適用營業用稅率之承租標的,即主動辦理減租。倘房屋確作營業使用,惟未獲管理機關主動減租者,承租人得電洽管理機關詢問,管理機關則從寬認定。倘係部分作營業使用者,管理機關依樓地板面積比例減租。
3.符合減收租金之承租人,已繳納優惠期間全額租金者,其應退還之差額,無論採年、半年、季、月繳方式,均由管理機關自行於以後各期應繳租金內扣抵。
4.以上辦理方式及細節,可由管理機關視實務需要自行調整。
辦理時間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方案 市場攤商使用費減收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市府市場處經管或委外經營之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區)、超級市場及出租攤(鋪)位、營業場地之使用人。 ※市場處
姜先生
(02)2276-5006
分機1001
莊先生
(02)2276-5006
分機1003
廖小姐
(02)2276-5006
分機1006
補助金額或方式 1.110年5月15日~8月31日市場使用費減收50%
2.市場使用費繳納期限在110年6月至7月,一律展延繳款期限3個月。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由市場處逕為減收,無須申請
辦理時間 由各管理機關依業務排程辦理
面向 方案 房屋稅減免 洽詢窗口
各類稅賦減免、緩徵(財政局紓困懶人包)
對象條件 1.申請停歇業或縮小營業面積之業者或部分樓層停業之飯店旅館 ※稅捐處
陳先生
(02)89528200
分機510
薛小姐
(02)89528200
分機241
補助金額或方式 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填寫停用申請書並檢附可佐證資料,向稅捐處申請。
辦理時間 變更使用情形30日內
對象條件 2.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業之業者
補助金額或方式 停業期間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稅捐處將主動依相關主管機關通報資料調降稅率。
辦理時間
方案 娛樂稅減免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1.查定課徵業者主動減徵 ※稅捐處
楊小姐
(02) 89528200
分機635
許先生
(02) 89528200
分機603
陶小姐
(02) 89528200
分機631
補助金額或方式 主動減徵110年5月15日-8月31日稅額30%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由稅捐處主動辦理,無須業者申請
辦理時間
對象條件 2.查定課徵業者停歇業或設備異動
補助金額或方式 按天數減免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郵寄或臨櫃申請,填寫娛樂業開、歇業暨各項異動登記申請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辦理時間
對象條件 3.配合防疫停業之查定課徵業者
補助金額或方式 停業期間主動停徵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由稅捐處主動辦理,無須業者申請
辦理時間
方案 牌照稅減免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各類車輛申請停駛 ※稅捐處
尤先生
(02)89528200
分機 181
鍾小姐
(02)89528200
分機 380
程小姐
(02)89528200
分機 638
補助金額或方式 於未使用期間,按日免繳牌照稅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稅捐處將主動退稅
辦理時間
方案 房屋稅延期或分期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因隔離檢疫或至治療,可以申請房屋稅延期 ※稅捐處
薛小姐
(02)89528200
分機241
補助金額或方式 可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延長期限屆滿,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展延至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20日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治療、隔離、檢疫通知書
辦理時間 延長繳納期限內
方案 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受中央紓困對象或受疫情影響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稅捐處
牌照稅
尤先生
(02)89528200
分機181

房屋稅
薛小姐
(02)89528200
分機241

地價稅
邱小姐
(02)89528200
分機601
補助金額或方式 最長可申請延期1年或分期36期。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紓困對象:各部會紓困核定函。
其他受疫情影響:薪資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辦理時間 規定繳納期限內
面向 方案 農業拓銷(青農銷售通路協助) 洽詢窗口
業者經營
對象條件 本市青農聯誼會成員 ※農業局
林先生
(02)29603456
分機2914
劉先生
(02)29603456
分機3117
王先生
(02)29603456
分機2954
補助金額或方式 1.本市12家農會於農會超市或農村社區小舖推出「美味農業得來速」-底家自煮防疫組合包。
2.媒合本市青農農產品加入組合包。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來電或透過新北青農力line@確認資格。
2.由農業局媒合至鄰近農會上架「美味農業得來速」銷售。
3.農產品交易品項及金流等細節,由青農與農會詳談。
辦理時間 每周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方案 農業拓銷(新北蔬菜箱網購通路)
對象條件 現有契約供應學校有機蔬菜之農友
補助金額或方式 協助銷售通路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電洽新北果菜公司
(02)8965-1000分機176
辦理時間 因疫情學校停止供應有機營養午餐期間
方案 漁民紓困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漁民 ※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漁產防疫組合包、運費及上架費補貼
王小姐
(02)89526055#146

漁筏監理執照核換發免費
萬里、瑞芳、貢寮漁港
簡先生
(02)89526055#149

林口、八里、淡水、三芝、石門、金山漁港
張先生
(02)28053947#2938

外籍漁民盥洗室免費
萬里、深澳、澳底、馬崗漁港
石先生
(02)89526055#151

淡水第二、磺港漁港
劉先生
(02)28053947#2933
補助金額或方式 (1)漁產防疫組合包:集合本市優質新鮮漁產品,推出「防疫組合包」特惠價1500元(含運)宅配到家。
(2)漁產品國內運費補貼:因疫情影響,補貼漁民組織、產銷班、漁民、養殖漁戶銷售運費,每單位上限2萬元。
(3)電商上架費用補貼:因疫情影響,補貼漁民組織、產銷班、漁民、養殖漁戶電商平台上架費,每單位上限2萬元。
(4)漁筏監理執照核換發免費:因防疫期間漁筏檢查之案件,免收檢查費及換照費。
(5)外籍漁民盥洗室免費:本市轄下6處漁港外籍漁民盥洗設施,免收使用費。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漁產防疫組合包: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三重示範魚市場網路商城
貢寮區漁會線上購物
(2)、(3)運費及上架費補貼:向設籍之漁會申請需求,以5/28起至三級警戒措施結束之實際單據依實核銷。
(4)、(5)漁筏監理執照核換發免費、外籍漁民盥洗室免費:詳洽漁業處
辦理時間 運費及上架費補貼
6/7起漁會受理申請,每周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方案 建照、雜照增加建築期限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已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目前仍為有效之建築執照
※工務局
黃小姐
(02)29603456
分機5730

※採購處
李科長
(02)29603456
分機7651
補助金額或方式 1. 109年4月16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已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目前仍為有效之建築執照,即日起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
2.公共工程廠商也得檢具事證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洽工務局
辦理時間
方案 社區大學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本市社區大學 ※教育局
林小姐
(02)29603456
分機2599
補助金額或方式 一、基本補助:依前一年度學員人數,每學員補助100元,核予社大補助經費。
二、補助發展線上課程及防疫相關配套措施。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基本補助:逕依前一年度學員人數撥付各社大。
二、線上課程及防疫相關經費:須於6月11日前提報計畫,經審核後撥付經費
辦理時間 5月24日起至6月11日前寄送計畫至教育局審核。
方案 藝文事業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藝文事業 ※文化局

廖小姐
(02)29509750
分機113或106

簡小姐
(02)22760182
分機314
(異動辦公)
補助金額或方式 1.場地租金全額退還:因本市藝文場館關閉致取消演出檔期之團隊,全額退還所有費用,並將於場館開放後,視狀況優先提供所需檔期。
2.從優從寬核撥補助:受本府補助之計畫,將從優從寬快速核發第一期補助款,協助團隊度過難關。
3.爭取中央紓困補助:文化部「藝文事業營運損失補助」申請期限至6月17日,將協助開立證明文件,協助團隊申請送件。
4.紓困補助專業諮詢:為協助本市立案團隊向文化部申請紓困補助,將於6月6日、6月10日開設兩日辦理「申請文化部紓困補助諮詢專業輔導團」線上課程,提供各項專業諮詢,協助團隊審視文化部補助申請文件,俾團隊能快速申請申請紓困金。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辦理時間 於周一至周五辦公時間(9點至12點;1點30分至6點)
方案 公車價差補貼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新北市15家公車業者 ※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謝小姐
(02)29603456
分機6809

韓小姐
(02)29603456
分機6922

蕭小姐
(02)29603456
分機6919
補助金額或方式 依前一年度公車運量計算各公司價差補貼款,並按月撥付8成款項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實際公車搭乘運量及服務品質檢核資料
辦理時間 即日起至110年12月
方案 庇護工場紓困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本市轄內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 ※勞工局

呂先生 
(02)29603456
分機6598

吳小姐
(02)29603456
分機6589

邱先生
(02)29603456
分機6588
補助金額或方式 1.在職訓練補助計畫
2.結合勞動部提供租金補助暨擴大紓困協助措施(人事、進貨支出、行銷宣導等)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1.在職訓練補助計畫:由庇護工場自行擬具在職訓練補助計畫後,函送本局提出申請。
2.結合勞動部提供租金暨擴大紓困協助措施(人事、進貨支出、行銷宣導等):採預付轉正方式,由庇護工場憑領據向本局申請預撥事宜。
辦理時間 1.在職訓練補助計畫:即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
2.結合勞動部提供租金暨擴大紓困協助措施(人事、進貨支出、行銷宣導等):即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
方案 觀光紓困 洽詢窗口
對象條件 旅館業者 ※觀光旅遊局
王小姐
(02)29603456
分機4173
補助金額或方式 交通部觀光局刻正研擬紓困方案,據悉將以營運衰退比例提供不同額度的補貼,惟仍以交通部觀光局最後公告版本為主。俟前開方案確定後,將協助提供業者相關資訊及向中央申請。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依交通部觀光局公告為準。
辦理時間
面向 方案 交通罰單 洽詢窗口
其他
對象條件 負擔家計者因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工作、住院、產業停工等導致全家生活陷困,且未能領取相關勞工補助或失業救助。 ※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裁罰課
(02)89786101
補助金額或方式 繳費期間在5月15日至6月14日的交通違規通知單一律順延至7月14日。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符合條件者自動展延
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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