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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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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100年4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衛醫字第1000030166號令發布
100年9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衛醫字第1001255437號令公告修訂
107年11月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衛醫字第 1072027115號令公告修訂
110年9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衛醫字第1101583490號公告修訂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一、掛號費(僅供參考)
門診 ≦150
二、一般性項目
出診費(交通費另計) ≦ 2000
一般外傷處置 150~500(含材料費及診察費/不含內服藥物)
一般傷科處置 150~1000(含材料費及診察費/不含內服藥物)
傷科脫臼整復 300~1000(含材料費及診察費/不含內服藥物)
單純性骨折整復 300~1000(含材料費及診察費/不含內服藥物)
針灸治療處置費 300~900(含材料費及診察費/不含內服藥物)
藥費 散劑(每日):50~300
水煎劑(每日):150~500(高貴藥材另計)
代客煎藥 門診交付(每帖):≦60
住院治療(每帖):≦100
三、病歷複製費
病歷影印基本費 200
病歷影印每張紙 ≦5
數位化病歷複製光碟片(張) ≦200(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超過一張之部分,每張加收百分之二十。
四、診斷證明書費
就醫證明(中文/英文) 50~100/600
死亡證明 50~100(英文600)/每加一份20元
病歷摘要 ≦600(不分中英文)
保險公司病歷查詢費 1500
診斷證明甲種(訴訟用) 2500~5000(英文≦6000)/每加一份20元
診斷證明乙種(兵役、出國、請假、學生平安保險等一般用途) 100~200(英文≦600/每加一份20元
傷害診斷證明 500~1000(英文≦2000)/每加一份20元
殘障診斷證明、農勞保傷病殘障診斷等各項診斷證明 200~500(英文≦1000)

 

附註:
  • 以健保身份就診者,依全民健保相關規定辦理;非健保身份就診者,依本表所定標準收費。
  • 以健保身分就診而其醫療服務項目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民眾同意自費並簽立同意書者,收費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之二倍為限。
  • 本表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可參考本府或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已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依據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辦理申請核定。
  • 除項目一掛號費為供參考外,各項費用不得超過上列最高收費標準。
  • 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 保險公司查詢病人病歷資料時,應檢附申請表(敘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欲查詢之病歷資料)及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委託調查病歷資料同意書(不得以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代替)。
  • 有關高貴藥材之收費,未達一萬元者,得逕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計收;一萬元以上者,須送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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