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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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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1-07-2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受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永佃權及典權設定登記案件事宜
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申辦之所有權移轉案件,無需檢附提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文件。
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其原住民身分。又鑑於國民身分證並無原住民身分註記,故申請人如僅檢附國民身分證辦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永佃權及典權設定登記案件,而未檢附戶籍謄本時,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為確認權利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應透過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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