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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地所有人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新北市公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應備的文件如下: 1.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承購申請書(請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 2. 申購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 3. 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八個月效期內正本)。 4. 合併使用範圍內未會同申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承購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 5. 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6. 其他經管理機關審認應加附之承諾書、協議書或切結書及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