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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且出租土地併計市有可建築土地面積小於330平方公尺,承租人可備齊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承購申請書。(請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單下載) 二、申購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 三、原租約。(租約遺失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四、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租用房地者免附)。 五、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審認應加附之承諾書、協議書或切結書及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