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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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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23-05-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請問誰可以申請檔案應用?是否僅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可向何機關申請?
  1.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檔案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另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所以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任方式者,須填具委任書。
  2. 申請應用機關檔案,可事先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查詢機關檔案目錄,然後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向該檔案的管有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則向本所提出申請。另如屬國家檔案,則須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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