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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7-07-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北市交通局說明「租賃自行車」禁停公告之法源依據,並新增6區禁停範圍
【新北市訊】新北市於今(106)年7月7日公告租賃自行車禁停範圍,係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及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之規定辦理。
公告範圍內之機車、自行車停車位均屬新北市依法設置之「路邊停車場」,係供公眾停車使用。而如oBike的租賃自行車停放於停車格時係屬等待出租之營業行為,長時間占用,排擠公眾停車使用,已嚴重影響停車秩序。為加強管理,有效規範停車秩序,新北市公告限制禁止具營利性質之租賃自行車占用公用停車位,自於法有據。
經交通局勘查,樹林區、五股區、泰山區、三峽區、鶯歌區、瑞芳區等6行政區,現況路邊停車位亦有租賃自行車業者大量投車之情形,排擠公眾停車使用,惡化停車秩序,已於今(7/10)日發佈公告新增前述6個行政區機車停車位禁止租賃自行車停放。
資料詳洽:交通局停營科科長李友欽 電話:本市境內 1999或(02)2970-2960轉8004
新聞聯絡人:交通局技正劉剛伯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轉6914
  • 聯絡人:劉剛伯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本部
  • 聯絡電話:6914
相關附件
  • 新增禁止租賃自行車停放機車位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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