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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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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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因應97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商業登記法」,原97年6月30日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擬於97年7月1日起開始,新版全國商業登記資訊系統上線,自此,商業登記審查與都計、建管、警政、消防、衛生、環保、地政、稅捐等單位對商號所營地址及所營事業之審查各自獨立。
2.惟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廢止,仍須由行政院核定(截至97年6月11日尚未核定),是以,在未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前,聯合審查機制,仍須繼續執行。
3.
本案為下半年預計施行之措施,惟實際施行日期仍有待經濟部正式通函各縣市政府之日為實施日。
| 經發局 |
29603456分機5352 |
全國一致性措施
(俟經濟部正式通函各縣市政府之日為實施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