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地籍清理施行祭祀公業與神明會將轉型為法人 【北縣訊】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非現行法律上具法人資格之神明會與祭祀公業, 經清理申請設立後,將依民法與祭祀公業條例選擇成為法人,或者就其土地登記為分別所有或個別所有,以解散神明會及祭祀公業團體。 神明會及祭祀公業之法人設立許可,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再轉報縣政府審查, 申報成立法人,在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下,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所申請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 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信徒、派下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信徒或派下員分別所有或個別所有, 以解散神明會及祭祀公業團體。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已清理之神明會及祭祀公業,自97年7月1日起申請,申報期限為3年(至100年6月); 未清理之神明會於97年9月土地清查後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申報期限為1年(至98年8月); 祭祀公業於98年7月土地清查後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清理,申報期限為3年(至101年6月);另寺廟或宗教團體, 於100年1月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清理,申報期限為1年(至100年12月);未能清理者,於102年移權利主體不明者處理(標售)。 民政局長楊義德表示,民政局定於97年6月30日在本府行政大樓507會議室舉辦「97年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講習會」, 課程包含「地籍清理條例-神明會、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祭祀公業條例」及「祭祀公業實務-文書表件及組織運作」, 邀請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范國廣及社團法人臺灣祭祀公業協會前秘書長陳得國先生擔任講座。為發揮縣府便民服務功能, 編印「宗教性質團體地籍清理服務手冊」,彙整地籍清理相關法令,並針對寺廟、教會、神明會及祭祀公業於地籍清理申請 或申報案件應備表件、申辦作業流程等詳列其中,俾利有所遵循,期使本縣宗教性質團體發展更臻健全。 撰稿人: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張敏琪 29603456分機8106 資料詳洽: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代理科長陳怡君 29603456分機8105 地政局: 地籍清理新上路,首波清理神明會 【北縣訊】地籍清理條例將於97年7月1日起展開為期6年地籍清查作業,應清理的項目總計有15類, 而97年度首要清理的對象為神明會之土地,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預估本縣神明會應清理的數量約536筆棟,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應清理的數量約493筆棟, 屆時這些與現行法令不符或權利內容不完整之地籍登記將可望獲得解決。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方局長銘記表示,因台灣光復初期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 致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地籍資料,透過縣市政府和地政事務所展開全面清查後, 97年7月1日將公告已完成清理申報之神明會不動產標的,數量計有202筆棟,凡屬公告範圍之土地建物, 應於登記申請期限97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檢附登記申請書、經民政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權利書狀、規約等相關證明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經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登記為會員 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另需檢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特別提醒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方局長銘記再次表示,另就未清理申報之神明會土地建物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預計將於97年9月辦理公告,民眾如想了解相關資訊可於公告期間至縣政府、各地政事務所、鄉 (鎮、市、區) 公所 及村(里)辦公處等公告處所得知。 資料詳洽:地政局 林書瑜 電話:29603456-3452 撰稿人:林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