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新制 公告「釣魚」為水域遊憩活動推出 北縣水域遊憩管理新制推出,自97年8月01日起,民眾在臺北縣轄區從事釣魚之水域遊憩活動, 必須穿著救生衣及釘鞋等安全裝備,否則縣府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處罰「釣客」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臺北縣政府為顧及釣客安全,前由觀光旅遊局多次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後, 率先將「釣魚」納入北縣為水域遊憩活動,並於6月2日正式公告,規範於台北縣轄區之海岸從事釣魚者, 必須穿著救生衣及釘鞋,使得目前臺北縣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增加為14個項目。 此次水域遊憩管理新制重點如下: 1. 明確將「釣魚」納入臺北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項目 2.民眾在北縣海岸地區從事釣魚活動必需穿著救生衣、釘鞋。 3.當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而且本縣轄區為警戒區域及當時海岸地區 之平均風力達八級或浪高六公尺(巨浪)以上時,釣客應立即停止釣魚,以維安全, 否則縣府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罰「釣客」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其中原來草案中擬定應穿戴安全頭盔之部分,改為以宣導方式,請釣客遵守,以維自身安全。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此次公告並未包含通部觀光局主管之北海岸暨觀音山、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及其他之北縣內河地區、漁港(漁港範圍有漁業法規範)不在本限制範圍內。 縣府觀光旅遊局為執行順遂,已至現場勘查並與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北縣轄區明確為本縣瑞芳鎮 與東北角暨宜南海岸國家風景區交界點(約台二線79K+600M附近)至瑞芳鎮西界與基隆市交界點 (約台二線71 K+500M附近)及本縣萬里鄉東界與基隆市交界點(約台二線52 K+050M附近) 至萬里鄉與北關國家風景區交界點(約台二線50 K+370KM附近)之區域及淡水、八里、林口等鄉鎮; 另有關淡水河口海域及內河之分界點,依據「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航行管理自治條例」 第2條規定:淡水河北岸為淡水第二漁港標示燈,位於東經121度23分50.3秒, 北緯25度11分4.4秒。及淡水河南岸挖子尾八里安檢所凸堤,位於東經121度24分30.9秒, 北緯25度10分17秒二點連線南北兩岸以外區域為海岸地區。 有關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且本縣轄區為警戒區域時及當地平均風力達八級或浪高六公尺(巨浪)以上時,禁止各項釣魚行為, 為防爭議,應以中央氣象局之每日之即時氣象發布資料為主,將來會協調執勤人員於執勤時, 能與各隊部聯繫確認氣象資料後再進行執行任務(依以往海巡單位送本府之違反水域遊憩活動之訪談筆錄皆有時間記載, 屆時可與中央氣象局之每日之即時氣象發布資料比對以防止爭議)。 撰稿人:林君德 電話:2960-3456分機6334 電子信箱:ab8222@ms.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