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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7-11-0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公有建物達法定年份即列入文資審查對象 上路年餘文資觀念仍持續推廣
【新北市訊】《文化資產保存法》推行數年,自105年7月再次修法通過,新增第15條規定興建逾50年的公有建築物,或在公有地上興建逾50年的建築物,在進行處分前須先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新上路《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第15條針對公有建物達一定年份即自動列入審查對象的規定,讓文化資產的保存上主動性增強,可以更加即時且完善。新北市政府目前已評估14案,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永和區中興路44號國有建物,即依上開規定函報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評估。

部分公有建造物管理機關構為求審慎及保存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建物,建物年份未滿50年,亦會函報文化局協助評估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本次國防部軍備局於中和灰(一ㄠˊ)地區的9座彈藥庫,已有47年歷史,即由城鄉發展局主動提報文化局進行文資身分審查,文化局身為主管機關故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針對提報內容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會勘及審查。

文化局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推行多年,為完善文資保存機制歷經多次修正,如本次修正內容針對公有建物文資身分審理的資格增加年份的限制,即是希望讓文化資產的保存主動性增強也更加全面,文化資產是人民生活的共同記憶與痕跡,是需要民眾一起來共同維護,身為文化資產保存的主管機關,呼籲大家齊心為新北市的文化資產保存盡一份心力。
  • 聯絡人:謝岱倫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 聯絡電話: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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