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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6-06-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動物來源不明勿亂買 知名兩爬店家遭開罰

【新北市訊】新北市動保處在6月中下旬接獲檢舉,新莊區中正路一家知名的兩棲爬蟲專賣店,販售疑似走私入台的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經動保處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店內確實有陳列販賣2隻白化廟龜及2隻花背箱龜,由於店家無法出示這批龜類的來源證明,動保處認定為走私的野生個體,店家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野生動物活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36條,經營野生動物之販賣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店家雖解釋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是位不認識的客人說自己不想養了,要交換店內的長頸龜、鑽紋龜及楓葉龜,因為2種龜類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沒有特別要求對方出示證明。對此,動保處認為這批列屬CITES附錄二的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為走私的野生個體,因沒有證書可證明來源是否為人工繁殖,店家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36條規定進行裁罰。

     白化廟龜及花背箱龜雖然沒有名列在台灣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中,但牠們皆屬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的種類,若是經過許可輸入,除了會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函外,還應該附有CITES證明書,其中會寫明物種來源為何,如野外捕捉、人工繁殖等內容資訊。

    農業局長李玟呼籲,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野生動物輸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近年蛇、龜、蜥蜴等非犬貓寵物的飼養人口增加,因為多半都是非台灣原生的動物,珍稀物種常伴隨著違法走私等問題,民眾在購買這類動物時,要多加留意動物來源是否合法。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規定,若要販賣野外捕捉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所規定的物種,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民眾有發現違法販賣野外捕捉的野生動物,可通報動保處02-29596353處理。

  • 聯絡人:陳淵泉處長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 聯絡電話:02-2959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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