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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6-05-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新北市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6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相關詳細資訊可至本府稅捐稽徵處網站首頁/焦點話題/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查詢(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

 

 

撰 稿 人:房屋稅科 股長李政龍  電話:02-89528200分機24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分機130

  •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第三股
  • 聯絡電話:89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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