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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為積極推動新北市安居社會住宅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103年公告施行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部分條文(共計10條)今(16)日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依規定送請內政部審議核轉行政院備案,未來讓更多公有土地能因應社會住宅的需求做更有效能的使用。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階段修法作業自104年5月8日辦理預告修正,期間邀集相關機關與都市計畫、建築專業公會研商討論,並已達成共識。為配合社會住宅推動之政策,新北市率先以調整容積獎勵方式增訂第39條規定,
公有土地經綜合考量評估環境容受力及區位條件,供作高齡、公托設施及社會住宅等得提高1.5倍基準容積之規定。此外,第48條增列容積獎勵項目以捐贈社會住宅為優先序位,最高可取得20%容積獎勵,提升民間對於社會住宅的供給量,創造公私部分協力合作之契機。
另為配合中央法令,修正第28、30條農業用地增訂自然保育及綠能設施等;其餘條文亦配合社會經濟環境及人口結構變遷等作適度的調整。本次修法作業期望能使「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於實務執行上更契合市民需求,草案將提送內政部審議,預定105年12月公告實施。
資料諮詢:城鄉發展局綜規科李擇仁科長 電話:1999分機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