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 facebook
  • line
  • 友善列印(開啟新視窗)
  • 發佈日期:2016-02-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瓦斯鋼瓶押金是屬擔保金,業者應予退還
【新北巿訊】近日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陸續接獲民眾反映因為搬家向瓦斯行要拿回押金,遭到瓦斯行拒絕,或是民眾使用多年的瓦斯鋼瓶沒有瓦斯要瓦斯行送瓦斯時,卻被要求須花1,800元買新鋼瓶。消保官對此表示,消費者若初次叫送瓦斯時所付押金,如業者沒有表明是鋼瓶的買賣價金時,該押金即屬於鋼瓶擔保金,未來消費者退還瓦斯鋼瓶,該瓦斯行就應該返還押金,不能事後巧立名目稱瓦斯鋼瓶已賣斷,而不願返還押金。

消保官表示,所謂押金是指使用人為了擔保未來能如期履行所負義務,而交付給所有人一筆錢或其他代替物,以擔保未來的履行責任。所以,惟有當瓦斯鋼瓶使用人不履行返還義務時,瓦斯行才由押金中扣除抵充,屬於一種物的擔保性質。內政部消防署早於100年間就已公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瓦斯鋼瓶所有權為瓦斯行所有,消費者僅需支付瓦斯鋼瓶保證金,未來不再購買瓦斯時,瓦斯行應依契約第11條規定,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給消費者。

對於瓦斯行辯稱該瓦斯鋼瓶是為買斷而不願返還保證金,或因為消費者長時間未叫瓦斯,就要消費者買下鋼瓶,消保官表示,這是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倘消費者遇到瓦斯行對於自家的瓦斯鋼瓶要消費者買下來的不合理情形,請消費者就近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映,或是於本市境內以市話或行動電話撥打1950,或撥打1999轉接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陳世欽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5、手機0963-307-356

  • 聯絡人:陳世欽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4255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