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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巿訊】農曆春節假期通常是國人購物旺季,也經常發生各式消費糾紛,尤其以退換貨的糾紛較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醒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在農曆春節假期期間透過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雜誌目錄或電話行銷等方式消費發生消費糾紛,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契約。
消保官表示,通訊交易或是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此外,由於今年農曆春節假期長達9天,消保官也特別提醒消費者及特種交易之業者,依照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也就是說應以假期後第一個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例如:消費者在2月6日於購物網站下單,2月7日收到商品,猶豫期間應從2月8日起算,算至第7天為2月14日,但因2月14日正好為週日,所以末日順延至2月15日,也就是說消費者最遲應於2月15日提出解約之書面。
消保官也另外提醒消費者,今年1月1日起有數項商品或服務已被排除在通訊交易7日解除權外,包括: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倘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以上商品或服務,業者應告知消費者此類商品已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所以消費者應審慎評估需求後再行購買,以免衍生消費爭議。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