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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11-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消保官抽查婚宴會館 保障消費者健康與權益

【新北巿訊】人生之要莫非婚姻大事,結婚喜宴更是新人親友分享人生快樂時刻,但如果婚宴服務或衛生不佳,則在歡樂時刻產生深刻遺憾。尤其歲暮年關將屆,也是國人結婚辦理婚宴旺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特於日前會同本府衛生局,前往轄區內辦理婚宴餐廳及會館,抽查有關訂席服務定型化契約及營業衛生。

 

本次查核計前往轄內板橋彭園餐廳、新莊晶宴會館、新店京采大飯店及中和華漾大飯店等4家婚宴餐廳及會館進行抽查,經查在營業衛生主要缺失為:食品添加物(味精)未三專(專人、專冊、專櫃)管理、沙拉油桶未離地置放、冷凍庫內食材及完成菜餚未包覆、已清潔之烤具及烤盤未離地置放、個人物品、飲料罐及雨傘未專區擺放。冰箱內食材未包覆、作業場所垃圾桶未加蓋、食材處理區置放廢棄紙箱及掃具未專區等情事。對於查獲業者營業衛生等缺失部分,業經本府消保官及衛生局現場要求立即改善或限期改善完畢。另抽查之婚宴餐廳及會館廚師持證比例,尚符合「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75%比例規定(詳如附表)。

 

消保官復依據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之「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查悉前開4家婚宴餐廳或會館所使用之契約涉及之缺失包括訂席退定未按比例退費,以及寄桌時間與桌數限制消保官指出依該範本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欲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之長短訂之。例如消費者訂席日距預定辦席日90日以上者,在90日前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應全額退還定金等。另外對於保證桌數訂定情形依該範本規定,餐會期日實際用餐桌(人)數未達保證(人)數者,業者得以保證(人)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人)數支出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消費者與業者協商議定之。本次稽查前述業者所涉定型化契約缺失,消保官業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業者修正相關契約條款

 

消保官表示「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雖不具有強制效力,但既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業者自應參照此契約範本之精神與消費者締約,消費者在訂定婚宴契約時可依據該範本內容與業者議約,以保障自身權益。消保官強調未來主管機關頒訂「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具有法律效力之內容後,業者若違反前述事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周繼雄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29603456-4254、手機0963-307-359

  • 聯絡人:周繼雄消保官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4254
相關附件
  • 104年訂席契約及營業衛生調查表-10411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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