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搜尋
【新北市訊】新店區太平里碧潭路33號建物(太白樓) 該建物座落土地權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建物所有權人於98年曾申請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經市府古蹟暨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於98年、104年兩度審議,均決議不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並於104年11月24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強制拆除。
本案建物所有權人於98年曾申請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保存,經市府古蹟暨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月27日以執行命令請建物所有權人將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所有權人於104年2月提出新事證,文化局於3月2日重啟審查程序,並於104年7月15日經市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再次審議,仍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
文化局表示,104年11月20日新北市文史學會等5單位共同提報「新店碧潭山、水、橋、圳、車人文自然長廊」登錄為文化景觀,其提報範圍含括該建物,該局依法受理並於11月23日函文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暫緩拆除,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於104年10月27日通知所有權人預計於104年11月24日上午執行強制拆除,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相關處置法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