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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9-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嚴正譴責醫療暴力 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有關9月3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護理人員遭酒醉民眾攻擊一案,衛生局副局長高淑真前往慰問同仁,也對暴力行為人表達強力譴責。衛生局除依法函送地檢署究辦,並重申無論因任何原因暴力攻擊醫療機構內醫事人員或民眾之行為,皆屬不可原諒之行為,絕對依法追究當事人行為責任。

    新北市衛生局指出,依醫療法2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者依醫療法第10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本次暴力攻擊事件,衛生局刻正介入調查,將依法函送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副局長高淑真在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前往院方慰問護理人員,給予心理支持及關心,也呼籲醫療機構如遭民眾暴力攻擊,請於第一時間向衛生局及轄區警局通報,俾公權力即時介入調查並予以嚴懲。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顏科長忠漢 電話:(02)2257-7155分機1350

 

相關法規: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至第4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第2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聯絡人:黃向吟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發展股
  • 聯絡電話:1740
相關附件
  • 1040904嚴正譴責醫療暴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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