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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9-0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勞工局今二度前往宏達電入廠查訪結果說明

【新北市訊】宏達電公司將於1041031日解僱新店廠200名員工,新北市府勞工局今(2)日下午會同經發局、勞工局勞動條件科、就服中心及中央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就服中心人員,前往該公司新店廠查訪。

1、宏達電表示,已於828日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當天並與桃園2個工會初步溝通,公司提出的資遣內容,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但給予被資遣員工3倍的法定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員工視同在職,無需上班工資照給,勞健保不中斷,另外也請獵才公司協助就業媒合,但目前詳細資遣部門與人數仍未定案。

 

2、勞工局呼籲,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提出解僱計畫書起10日內,勞資雙方應進行自主協商,並將自主協商內容與結果回復勞工局,否則勞工局將介入組成委員會強制協商。此外,依法資遣費必須於30日內完成給付,勞工局將持續關注宏達電的勞資協商狀況及資遣費給付情形,若公司未如期給付,勞工局將依法裁罰。

 

3、勞工局亦將主動聯繫資遣通報所列員工,前往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勞工局也會輔導就業或轉介參加職訓,以保障勞工權益。若有就業問題可洽免付費專線諮詢 0800091580( 你就業,我幫您 )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勞動法小知識】

1、「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定義,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2)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3)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4)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

(5)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2、大量解僱的程序規定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及第 5 條,解僱勞工 60 日前應將解僱計畫書陳報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及人員並公告揭示,且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資雙方即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3、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股長王曉雲、葛韻 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5246526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科長賴彥亨 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523 / 0905729200

  • 聯絡人:王曉雲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 聯絡電話: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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