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 facebook
  • line
  • 友善列印(開啟新視窗)
  • 發佈日期:2015-06-3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消保官查核不動產契約與廣告 消費權益有保障

【新北巿訊】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及保障消費者買賣權益,特於日前會同市府地政局前往淡水、新莊、五股及林口等地區,擇定9家不動產業者所使用之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銷售廣告進行現地查核。其中發現有2家業者所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市府地政局業已命業者限期改善完成。

 

消保官表示,本次查核主要是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容辦理,經查業者所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尚無發現違反規定情形,惟在成屋定型化契約內容有主要下列缺失(詳如附表):

1)未記載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及共有部分建號、共有持分面積及權利範圍事項。

2)未依規定載明保留交屋款事項。

3)未依規定載明買賣不動產原抵押權處理事項。

4)未依規定載明貸款及付款與貸款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事項。

5)未依規定載明貸款開戶、對保及用印處理事項。

6)未依規定載明交屋事項。

7)未依規定載明賣方違反所有權移轉及交屋手續,賣方支付買方每日支付遲延利息(萬分之二)之違約處罰事項。

8)未依規定載明「建物現況確認書」事項。

 

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或成屋時,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注意下列重點,才能買的安心,住的放心

 

一、有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須注意重點事項為:

1)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遮及屋簷不計價)

2)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契約總價(分別以土地、房屋「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車位」計價)

3履約保證(包括內政部同意履約保證方式、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

4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契約條款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二、有關購買成屋須注意重點事項為:

1)買賣標的範圍:包括買賣標的內使用分區、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及建號、停車位型式等事項。

2)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包括本買賣標的物原設定抵押權時,其賣方原設定抵押權由買方承受、買方代償後塗銷、由賣方清償後塗銷等事項。

3)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包括可歸責於賣方、可歸責於買方、不可歸責雙方之貸款處理等事項。

4)貸款金額支付方式:包括買方貸款直接匯入賣方帳戶、買方貸款代償賣方抵押權設定債務後將貸款餘額匯入賣方帳戶、由銀行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等事項。

5)交屋事項:賣方負責交屋之責任、歸責賣方延遲交屋之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違約金額、買賣標的物相關文件交付買方及賣方未如期遷移戶籍及公司與營利事業登記之損害賠償責任。

6)賣方瑕疵擔保責任:賣方應保證買賣標的物權利無缺,如買賣標的物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交付日前負責清理等事項。

7)違約處罰事項:賣方違約處罰事項、買方違約逾期1個月後方可解約及違約處罰等事項。

8)交付建物現況說明書:包括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車位情況型式及是否有分管協議、買賣標的物是否有漏水、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經過輻射屋檢測及是否包括家具等事項。

 

消保官特別呼籲不動產業買賣及經紀業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相關不動產定型化契約及房屋廣告等交易資訊充分揭露,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周繼雄消保官

電話:199929603456-4254,手機:0963307359

  • 聯絡人:周繼雄消保官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4254
相關附件
  • 104年預售屋及成屋契約及廣告調查表.doc

    DOC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