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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4-27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勞工局提醒 五一勞動節應依法放假1日

近來許多勞工詢問有關五一勞動節的放假問題,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勞動節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應依法放假,若雇主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 1 日。如事業單位為週休 2 日雙週工時 80 小時,今年行事曆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者,因已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故無休假問題;至於排休制者,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以免勞工誤解。

 

勞工局長謝政達特別解釋,一般事業單位大多誤解行政機關有施行休假者才屬於國定假日,但勞基法所規定國定假日共計有 19 天,相關節日明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事業單位如欲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取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即再加發 1 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違反者最高得裁罰 30 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由於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如雇主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歡迎逕電 1999 29603456 分機 6528 6531 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 聯絡人:張苑伶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
  • 聯絡電話: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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