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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4-0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護家人員不當照護 衛生局會同社會局前往了解

   有關新北市板橋區祥蕙護理之家住民疑遭工作人員不當對待一案,衛生局於接獲訊息後,即會同社會局於4月1日前往稽查,以確認行為人身分及了解機構是否善盡督導責任,釐清事發經過,後續依相關規定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指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定,護理機構之負責人,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違反者依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最重可廢止設置許可。另依照老人福利法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傷害或身心虐待之行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衛生局指出,民眾如有親屬有入住護理機構需求時,除應於入住護理之家時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外,如家屬於入住期間疑遭傷害或虐待等情事時,除可依司法途徑提起民、刑事訴訟外,亦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後如查有違規事實,依相關規定處分。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顏科長忠漢 電話:2257-7155分機1350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2項: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人員法第31條之1:違反依第16條第2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7條: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老人福利法第51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 聯絡人:黃向吟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發展股
  • 聯絡電話:1740
相關附件
  • 1040401板橋祥蕙新聞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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